酌情(英語:discretion)的意思是自己按照情況,決定判斷及行為。在法律上,通常不同職級的執法人員、官員、法官等基於法規認可所行使判斷權力,香港稱酌情權、中國大陸及臺灣則是自由裁量權;意義類似中國傳統所說的「便宜行事」,指「經上級許可,不用請示而自己斟酌情形處理事務。」[1]

如何處理自由裁量權是現代公共行政的重要課題[2],原因是處置問題的方法通常不止一個,在多個選擇中選取一個就已經有了自由裁量權;而適當給予前線員工自由裁量權可增加工作靈活性,是權力下放的一種。

注釋

  1. ^ 存档副本. [2015-1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28). 
  2. ^ 存档副本. [2015-1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