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列入CITES附錄Ⅱ的物種

分類頁面匯總了《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英文縮寫:CITES)附錄Ⅱ中列入的動植物。以下為該公約正文第二條(基本原則)對其附錄的解釋:[1][2]

1. 附錄Ⅰ應包括所有受到或可能受到貿易影響的瀕臨滅絕的物種。這些物種的標本[a]貿易必須受到特別嚴格的管理,以免對其生存造成進一步的危害,同時其貿易必須僅在特殊情況下方能被允許。
2. 附錄Ⅱ應包括:
(a)所有目前不一定瀕臨滅絕,但若不嚴加管理其標本貿易,防止對其生存不利的利用,便有可能面臨滅絕危險的物種;
(b)為使本款 a 項所指的某些物種的標本貿易得到有效控制,而必須加以管理的其他物種。
3. 附錄Ⅲ應包括任一締約方認為在其管轄範圍內需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並需要其他締約方合作管控貿易的所有物種。
備註:
  1. ^ 根據該公約第一條(定義)的解釋,「標本」(英文:specimen)指任何活著的或死亡的動植物,或其任何可辨認的部分及其衍生物。[1][2]

參考文獻

  1. ^ 1.0 1.1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org. Geneva, Switzerland: CITES Secretariat.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4). (英文)
  2. ^ 2.0 2.1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org.cn.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科學委員會. 2019-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19). (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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