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列入CITES附錄Ⅱ的物種
本分類頁面匯總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英文縮寫:CITES)附錄Ⅱ中列入的動植物。以下為該公約正文第二條(基本原則)對其附錄的解釋:[1][2]
- 2. 附录Ⅱ应包括:
- (a)所有目前不一定濒临灭绝,但若不严加管理其标本贸易,防止对其生存不利的利用,便有可能面臨滅絕危險的物种;
- (b)为使本款 a 项所指的某些物种的标本贸易得到有效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他物种。
- 3. 附录Ⅲ应包括任一缔约方认为在其管辖范围内需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并需要其他缔约方合作管控贸易的所有物种。
- 备注:
參考文獻
- ^ 1.0 1.1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org. Geneva, Switzerland: CITES Secretariat.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14).(英文)
- ^ 2.0 2.1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org.cn.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 2019-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9).(简体中文)
另請參見
- Category:列入CITES附錄Ⅰ的物種(69個頁面)
- Category:列入CITES附錄Ⅲ的物種(1個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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