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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1日同行評審已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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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維基百科御用言論審查人員對條目實施言論審查控制,以打壓自由編撰者,便於其輿論導向

    2017年11月18日 (六) 07:57 起[1],維基御用專制言論審查人員User:Manchiu 公然對條目實施言論審查控制,以打壓自由編輯的條目編撰活動,以便於維基官方控制他們想要達到的輿論導向目的。--93.216.69.12留言2017年11月19日 (日) 00:27 (UTC)回覆

    參考資料的日期錯誤

    @百战天虫 閣下你好,你在庭審第二日章節給的參考是12月11日的新聞,但是cite news上的日期寫的是12月12日,是弄錯參考了嗎? LoveVanPersie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3:43 (UTC)回覆

    每日庭審信息更新

    @LoveVanPersie百战天虫私以為每天中午和晚上等到鳳凰網、澎湃新聞或《局面》發佈庭審復盤之後再進行庭審信息更新為妥。--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09:36 (UTC)回覆

    @Jimjianghk我覺得OK,此外閣下刪了我在「相關人物」一段補充的江歌(其實是劉鑫的)和陳世峰的生卒日期,事實上劉鑫的生日在第二天的庭審中被提到:「10月12日,劉鑫生日前天,陳世峰突然出現送禮物。」而陳世峰的生日1991年1月9日在當天也有提到,至於來源是哪條我忘了。--蟲蟲超能研究所實驗志願者報名入口教母改善計劃 2017年12月13日 (三) 10:02 (UTC)回覆
    @Jimjianghk 閣下你好,這個沒問題。 LoveVanPersie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11:20 (UTC)回覆
    @百战天虫 你好閣下,劉鑫的生日在第2個參考<ref name=ifengDay2am>中有寫(檢索「生日」),然後陳世峰的生日在第36個參考<ref name="審判時間">有寫(「我叫陳世峰……」) LoveVanPersie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11:20 (UTC)回覆
    @LoveVanPersie百战天虫感謝二位!不過如果只有陳劉二人的生日而沒有江的生日,是不是有點怪怪的……--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13:55 (UTC)回覆
    @Jimjianghk確實只顯示年份似乎會看起來舒服一些,我也有一點強迫傾向……但同時覺得寫得詳細一點好,我也拿不定主意…… LoveVanPersie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5:33 (UTC)回覆

    新條目推薦討論

    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同行評審(第一次)

    江歌案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評審期:2017年12月22日 (五) 09:01 (UTC) 至 2018年1月21日 (日) 09:01 (UTC)

    沒有提交優特評選的打算,只是希望徵求各位的意見,看看這個條目應當如何改進,尤其是庭審一節目前按庭審日記錄的寫法是否得當。多謝!— JimTalk 2017年12月22日 (五) 09:01 (UTC)回覆

    當然是一點也不得當,維基百科不是新聞報道。全部刪掉為宜。--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2:05 (UTC)回覆
    像新聞報道嗎?-hiJK910 じぇじぇじぇ 2018年1月14日 (日) 09:34 (UTC)回覆

    提議討論:關於「江歌案」引用網絡參考文獻的筆誤或失當

    敬愛的編輯前輩您好,

    筆者在瀏覽「江歌案」詞條時,發現其可能有幾處筆誤或不當引用的地方。在此將詳細情況及相關依據說明如下,若您百忙之中能撥冗審閱,不勝感激。

    背景與案發經過

    該段多處虛增或刪除可信來源的原文,沒有正當理由調換原文事件發生順序。例如:

    1. 原文為:陳世峰找到劉某曦與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門糾纏滋擾,劉某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維基描述:「陳世峰找到劉鑫與江歌同住的公寓,糾纏騷擾劉鑫劉鑫未打開房門,用微信向外出的江歌求助。」
    2. 原文為:劉某曦以合住公寓違反當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鬧大為由加以勸阻,並請求江歌回來幫助解圍。維基描述:「劉鑫憂她搬入江歌公寓合住在當地不合法而否定了江歌的報警提議。」
    3. 原文為:其間,劉某曦未將陳世峰糾纏恐嚇的相關情況告知江歌。當晚11時許,劉某曦因感覺害怕,通過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鐵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維基描述:「當晚11時許,劉鑫向江歌發送消息,希望江歌到東中野車站等候自己一同步行回家,但未將陳世峰後來的糾纏威脅恐嚇的情況告知江歌。」
    4. 原文為:11月3日零時許,二人匯合後一同步行返回公寓。維基描述:「次日(11月3日)凌晨0時15分左右,二人回到住處」
    5. 原文為:陳世峰在公寓門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頸部十餘刀,隨後逃離現場。劉某曦在屋內兩次撥打報警電話。維基描述:「江歌無法進入自己的居住寓所,在走廊過道被陳世峰捅刺頸部等部位十餘刀,陳世峰隨後逃離;其間,劉鑫始終留在室內,打了電話報警,直到警察到達現場後才打開房門

    可信來源(判決書)中單純的事實陳述或法條闡釋,通常不被認為具有獨創性。例如,對案件事實的客觀記錄不受著作權保護,沒有重新轉述以避免侵權的需求。另據大陸法規,大陸的判決書處於社會公有領域內,不屬於私人或特定團體所有的知識財產。


    劉鑫與其父母在信息發布後的第二、三天先後與江秋蓮聯繫,指責其侵犯了他們一家人的隱私,要求她將發佈的私人信息撤下,但遭到江秋蓮拒絕[2]

    該段描述時間點與參考文獻中所述的時間不符。

    指責其侵犯了他們一家人的隱私的對應語句在江秋蓮聊天截圖的第三張,為「可是你已經侵犯我家人的隱私了」[3]。該描述並非出自參考文獻的原文,而是編者自行添加的表述。目前的版本將「我家人的隱私」改為「他們一家人的隱私」,並將原本明顯委屈的話語描述為指責,這些修訂並不準確。

    參考文獻原文為「2017年5月21日,江歌遇害200天,一直找不到劉鑫的江秋蓮在網上發布文章《泣血的吶喊:劉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來作證!》,曝光了劉鑫全家的姓名、照片、身份證號、電話等個人信息,公開喊話劉鑫。網絡上再一次掀起對劉鑫的譴責和謾罵。發布當天,江秋蓮收到了劉鑫發來的信息:給你一天時間撤回信息,你不撤回,我死了也不會去作證。2017年5月22日,信息公布的第二天,劉鑫發來信息要帶家人和江秋蓮見面,但江秋蓮未置可否。」


    劉鑫表達了對自己避江秋蓮而不見的歉疚,但二人最終依然沒能達成和解[4]

    參考文獻[5]已失效,這兩句話在文獻存檔中並不存在。懷疑其來源為存檔中無法播放的視頻,可能需要補充有效來源。 參考文獻原文「江秋蓮沒有原諒劉鑫,她認為見面時劉鑫所表現出來的悲傷、愧疚並不真誠」?


    [劉鑫]在江秋蓮公佈其個人信息後曾威脅不出庭作證[6]

    該描述刪除了一些有效信息。參考文獻原文為「同日,劉鑫發信息給江母要求其撤下文章,並威脅說若不刪除則不會出庭作證」[7]

    刪減過的句子比較容易讓讀者對劉鑫產生負面觀感,因為省略了一些背景脈絡,導致她的行為看起來更加不合理或是無緣無故。因此,我們可以推測這樣的刪減手法,很可能是刻意要讓劉鑫在輿論上處於不利的位置。不過,要判斷是否真的存在刻意操作的動機,還是需要進一步了解刪減者的意圖以及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才能下定論。


    案發時劉鑫報了警,但案發後最初劉鑫稱不知兇手為何人,不知兇手的線索[8]

    這一描述並未以中立觀點撰寫,公正表述,也未忠實地還原參考文獻;原文稱,劉鑫在江歌遇害當時沒看到兇手,某編輯者可能誤將其混淆為「案發後最初」。這一描述可能是有意引導人們懷疑劉鑫替兇手隱瞞,這一懷疑並未在參考文獻中體現。

    參考文獻原文:劉鑫對日本警方表示,江歌離開房間後不久,她在屋裡聽到了江歌與人用漢語爭吵,她當時曾試圖推門出去看,但發現門打不開,於是撥打了電話報警。當時報警的還有公寓的房東,報警的原因是她聽到了女性的尖叫聲。劉鑫對北青報記者表示,直到警察來了之後她才知道自己當時為什麼打不開門,因為江歌倒在了門前。劉鑫對北青報記者稱,她已經快被這些質疑「逼瘋了」。劉鑫說,江歌遇害時,她根本沒有看到任何有關嫌疑人的信息,聽到爭吵聲也是隔著門的,「我如果真的知道哪怕一點兇手的線索,案子都不至於拖到現在還破不了。」


    檢方在庭上播放了劉鑫報警時的電話錄音,劉鑫在錄音開頭用中文說道「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在接線員詢問其是否已經鎖門時也給出了肯定回答,印證了辯方律師在庭審首日做出的陳述[9]

    該描述的參考文獻為微博博文,且所謂錄音為文字轉述,容易篡改,並非高可信來源;博文中明確指出「以下直錄從日文再譯為中文,和被告及證人原話措詞有出入,僅供參考」。根據較難偽造的錄音[10],該描述混淆了第一段報警錄音和第二段報警錄音。實際情況如下:

    劉鑫在第一次報警錄音開頭用中文說道「把門鎖了,你不要罵(鬧?)了」,在接線員詢問其是否已經鎖門時回答「私は大丈夫ですけど,はい(我還好,但是...)」,隨後,接線員要劉鑫把門鎖好;第二次報警錄音中,在接線員詢問「部屋の鍵閉」時劉鑫給出了肯定回答。


    此後,劉鑫一度對江秋蓮發給她的微信信息避而不回,在承諾將參加江歌葬禮後失約,也未遵守約定在江秋蓮前往日本時與其會面[11]

    該描述調換了參考文獻原文的順序,增添了原文沒有的內容,且可能有筆誤。

    1. 江歌的葬禮在日本舉行,但劉鑫並沒有出現 → 在承諾將參加江歌葬禮後失約增添了「承諾」「失約」,構建劉鑫言而無信的小人形象。而且刪除了劉鑫辯解稱自己已到葬禮現場,但因警察阻止,不能下車參加葬禮的內容。
    2. 江秋蓮再次赴日處理江歌案件。劉鑫答應去接機,再次失約 → 未遵守約定在江秋蓮前往日本時與其會面,將「答應去接機」改為與其會面,將「再次赴日」改為前往日本。請問有誰知道這種細微的改變有什麼含意嗎?
    3. 2016年12月14日,陳世峰以殺人罪被正式起訴。此後,劉鑫不再回復江秋蓮的任何問題,從江秋蓮的微信中徹底消失。 目前的版本將這最後一句提到最前面。

    參考文獻原文:2016年11月11日,江歌的葬禮在日本舉行,但劉鑫並沒有出現,也不再回復江秋蓮的微信。2016年12月11日,江秋蓮再次赴日處理江歌案件。劉鑫答應去接機,再次失約。在日期間,劉鑫曾經約過江秋蓮一次,但江秋蓮因行程緊湊請求更改時間,劉鑫沒有再約她。2016年12月14日,陳世峰以殺人罪被正式起訴。此後,劉鑫不再回復江秋蓮的任何問題,從江秋蓮的微信中徹底消失。


    劉鑫認為江秋蓮的微博招致了網友對其的詆毀,並在私人通訊中對江秋蓮表示,自己在案件結束後將不再與其來往[12]

    這段描述會讓人誤以為劉鑫對江秋蓮微博的反應,只是認為江秋蓮的微博引來網友撻伐,扭曲、隱瞞劉鑫的原意,完全把劉鑫塑造成一個絕情的人。但實際上,根據媒體引用的資料,被隱瞞的劉鑫原意包含以下幾點:1. 劉鑫一直很積極地配合警方辦案,為了江歌,就算拼了命也要把兇手繩之以法。2. 江秋蓮到日本後,劉鑫很擔心她的狀況,不斷向警方打聽她的消息。3. 劉鑫似乎曾在與江秋蓮的溝通中表示,由於雙方互動的不對等,以及江秋蓮對她造成的傷害,案件結束後,她不願意再見到江秋蓮。4. 江秋蓮一有點風吹草動就把消息散佈到網路上,這樣會妨礙警方抓捕兇手的進度,甚至可能導致兇手逃脫。

    劉鑫原話大致如下「三叔媽媽,你冷靜下來可以嗎?[劉鑫]是當事人,為了儘快破案給三叔和你們一個交代,[劉鑫]每天都在盡全力地配合警察。現在誰是兇手還沒著落,[劉鑫]不見[江秋蓮]不是在躲[江秋蓮]不敢見[江秋蓮],是因為現在謎點太多,沒有找到兇手,沒法給[江秋蓮]一個交待。現在是知道一點風吹草動就在網上散布,散布的信息越多,兇手越難抓。而且[劉鑫]現在除了警察誰也見不到。[江秋蓮]每天在微博發的那些東西都不著邊際,引來無知群眾的猜疑,然後對[劉鑫]造成傷害。大家一起抨擊[劉鑫],[江秋蓮]心裡痛快,[劉鑫]也無話可說。從[江秋蓮]來了日本以後,[劉鑫]就一直擔心地從警察那裡打聽[江秋蓮]的狀況,[江秋蓮]卻讓網友這樣詆毀[劉鑫]。[劉鑫]不恨[江秋蓮],但[江秋蓮]已經對[劉鑫]造成傷害了,事情解決了以後也不會再見[江秋蓮]了。放心吧,為了[江歌],[劉鑫]拼到死也會找到兇手,這是[劉鑫]唯一能對[江秋蓮]承諾的。」


    [江秋蓮]在江歌1歲時與江歌之父離婚,20多年間一直獨自撫養江歌[13]

    經查有關編輯避開最可靠來源,囉嗦非維基化非建設性。該信息標註的參考文獻是未標明原始來源的多手來源,作者是自稱中國鑑測家的個人創作者北村 豊,並非可靠來源。

    且該信息的原始來源系江秋蓮自稱,不應在維基中以確鑿無疑的語氣指出。江秋蓮本人稱自己「經常把[江歌]放在姥姥家[14],這與[江秋蓮]一直獨自撫養江歌的說法相衝突。

    有調查記者質疑該信息為虛假[15],但維基未添加相關信息。


    劉鑫隨後提出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

    該部分無參考文獻,其他編輯者附加參考文獻後被撤銷。


    [江秋蓮]曝光其個人信息後,[劉鑫]威脅不出庭作證[16]

    同前。參考文獻原文中的「若不刪除則不會出庭作證」似乎被刻意刪除,導致維基內容與原意產生微妙不同,使大眾在看到[劉鑫]威脅不出庭作證此句時,對劉鑫產生不公正的壞印象。參考文獻原文:「2017年5月21日,尋覓劉鑫無果的江母在微博中發布《泣血的吶喊:劉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來作證!》一文,其中公布了劉鑫的住址、全家身分證號碼與聯繫方式、工作單位及車牌號。同日,劉鑫發信息給江母要求其撤下文章,並威脅說若不刪除則不會出庭作證,二人在微信中發生爭執。」


    劉鑫在案發後逃避與江秋蓮見面[17]

    參考文獻原文的說法是,警方要求劉鑫不與江秋蓮見面,且劉鑫也曾約江秋蓮,但江秋蓮表示時間安排緊湊而未見面。

    參考文獻原文:「劉鑫回應稱因當時已在做問詢,被警方要求不見江母。」「11月12日是江歌的葬禮,曾在前一晚表示自己會出現並告知江母疑犯陳世峰姓名和詳細資訊的劉鑫卻並未現身,劉鑫採訪中表示是被警方要求,她曾對警方說不想自己的容貌出現在媒體上,日本警方表示葬禮當天會有媒體,因此對她說不要現身。直至11月19日江母帶女兒骨灰回國,兩人始終未見面。」「12月11日,江母再次赴日處理江歌案件,曾答應接機的劉鑫再次失約。而在江母第二次赴日期間,劉鑫也曾約江母,但因江母時間安排緊湊而錯過。」


    案件於2019年10月28日成功立案

    相關參考文獻的原文為「立案」[18]「受理立案」[19]「正式立案」[20],改成成功立案後有明顯的個人傾向,不符合維基中立原則


    案發後近一年,劉鑫一直拒絕江秋蓮與其見面的請求,甚至「消失」[21]

    這一說法來源於網絡現有信息,並非權威媒體認證的準確事實,請問是否應當註明其為觀點而非事實?

    參考文獻原文:北京師範大學博士後、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訴訟部齊曉伶在接受法制網採訪時指出,「根據網絡現有信息,劉鑫事件有其特殊性,江歌媽媽在極力懇求見其一面被拒絕甚至消失之後,無奈之下才藉助網絡逼劉鑫出面及出庭作證,江歌因幫助劉鑫而死,江歌媽媽的這一要求可以說完全是情理之中。」

    @日期20220626@HugoKoo@AT@JimmyStardust@Shwangtianyuan@Huangsijun17@Slanterns--Liqx留言2024年11月7日 (四) 07:58 (UTC)回覆

    你較大幅地改動已穩定長時的版本內容,現暫留置,改動的理由和內容待核實,如不妥,會被撤銷/回退。提醒:1)根據來源編寫或修改案件條目內容時,多個來源的情況以最可靠最權威的來源為最優先,如法院的判決書。2)依據來源,但不能照抄侵權,也不能原創總結,如果不得已採用來源原文,應置於括號內引述。暫此。--Lvhis留言2024年11月7日 (四) 22:43 (UTC)回覆
    收到,多謝提醒。1)當前版本對案發經過的描述優先基於法院的判決書,因判決書已經非常精煉、權威、完善,故僅將「地鐵站」改為具體站名,涉及姓名改為具體姓名,補上事件發生的具體年份。2)舊版本有多處原創總結,確定為對來源的不當轉寫,已做修正。可在本討論看到相關原文,在編輯概述中看到解釋。3)新版本的表述基本上基於舊版本已引用的參考文獻原文。4)對於部分沒有參考文獻的表述,補充了BBC、新華網、新浪網等可信來源的連結。5)筆者看似「較大幅地改動已穩定長時的版本內容」,但實際上是依據舊版本已引用的參考文獻將被刪減或隱瞞的句子補回去,將穩定長時的、明顯具有偏向性的表述改回中立表述,沒有大幅增添新的內容、修改詞條結構。暫此。--Liqx留言2024年11月7日 (四) 23:27 (UTC)回覆
    章節「背景與案發經過」的內容,你於11月7日的改動非常糟糕,捨棄最可靠來源,囉里羅嗦避實就虛,已近破壞,我予以回退並告知理由、提醒最可靠來源。你後來的改動采另一極端,與判決書的有關部分高度重合,基本照抄,可是原版本中根據判決書等來源支持的一句話「但未將陳世峰後來的糾纏威脅恐嚇的情況告知江歌」你改動了位置,做了個小動作,效果上亦為原創總結,誤導讀者,你兩次的編輯及後來短時頻繁的回退主要就是針對這句話。維基百科嚴格遵守版權,鼓勵編者編寫內容維基化,即便來源為公有領域,也不鼓勵大篇幅照抄,儘管判決書或為公有領域,你非維基化基本照抄加原創總結的小動作,換掉原來依據來源又非照抄的維基化版本,是以劣換優,實屬非建設性,後來又短時頻繁的回退,已可歸為破壞。
    你對其他章節的編輯,經查有不當之處,會被修改。--Lvhis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20:06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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