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陳良宇事件

由InternetArchiveBot在話題外部連結已修改上作出的最新留言:7 年前
          本條目頁依照頁面評級標準評為丙級
本條目頁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上海專題 (獲評丙級高重要度
本條目頁屬於上海專題範疇,該專題旨在改善中文維基百科上海市類內容。如果您有意參與,請瀏覽專題主頁、參與討論,並完成相應的開放性任務。
 丙級  根據專題品質評級標準,本條目頁已評為丙級
   根據專題重要度評級標準,本條目已評為高重要度

新聞來源?

「在不斷發展的情勢面前,上海幫的領袖、原中共領導江澤民為保全自身,不得不表態支持中共中央處理陳良宇。9月24日,在取得了江的表態信件後,胡錦濤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決定抓捕陳良宇。」這句話的來源在哪裡?本條目需要指明新聞來源。--[BLT]FQX(Talk) 09:04 2006年11月4日 (UTC)

如果要新聞來源,那是拿不到的,公布內參的詳細內容在中國是違法的,鄭恩寵的前車之鑑啊。金翅大鵬鳥(talk) 17:31 2006年11月6日 (UTC)
你的意思即是:內參上面有這樣的來源?這樣說來未免太過神秘了吧?難道沒有境外媒體的新聞報導?--[BLT]FQX(Talk) 13:01 2006年11月10日 (UTC)


謝謝你們啊

長了見識

但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5+112006111100066,00.html 仍不能訪問

多半都是假的

因為大陸對新聞控制得比較嚴格,所以逮捕一個政治局委員很容易引起猜測。但是,所有這些猜測都沒什麼根據。陳良宇犯罪了,撤職是應該的,卻引來了好多猜測,什麼上海幫什麼的,都是胡扯,沒有任何證據。全是海外媒體、個人一相情願的胡說八道。我可能有些極端,但事實確實是這樣,至少沒有報道得那麼嚴重。犯罪了,就抓。就這麼簡單。—24.83.195.62 2007年10月17日 (三) 04:03 (UTC)回覆

祝均一被訴挪用158億元 124億未收回

挪用100多億隻判了有期徒刑18年許霆惡意取款案17.5萬元就判無期徒刑,這是什麼法律!--64.62.138.98 (留言) 2008年3月22日 (六) 01:38 (UTC)回覆

建議改名:「陳良宇事件」→「上海社保基金案」

陳良宇事件」 → 「上海社保基金案」:新華社說法最權威!比如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6-08/20/content_4983597.htm--Петровцы留言2014年1月14日 (二) 07:21 (UTC)回覆

 未完成--Gakmo留言2014年2月16日 (日) 15:01 (UTC)回覆

對條目內未列明來源的內容進行編修及刪除

RT,若無法找到來源,亦或在fact模版列明後的一個月內無改善,應當刪除無來源部分。--Innocentius留言2016年10月25日 (二) 03:37 (UTC)回覆

維基百科是不是可以有審判和給司法案件定性的功能,可以宣布一個宣判的案子是冤假錯案?

縱觀維基百科上所有涉及陳良宇的條目,全部一口將陳良宇案定性為冤假錯案。試問維基百科是不是應該作為這樣一種新聞或者宣傳工具存在,對抗司法?中國國內媒體按照官方口徑姑且不談,世界各大通訊社沒有一家敢於像中文維基百科這樣為陳良宇開脫,某些用戶是否應該思考一下這是不是因為他們書寫在維基百科上的這些「平反」的語句,本身就沒有實際的證據來支撐?這種跨越司法來給一個案件、一個人定論的做法,是否能夠connect the dots? 退一步說,如果事實真的如同維基條目上所說,如果條目中產生爭議的論調和語句真的按照某些用戶所說是「鐵一般的事實」,為何沒有人根據這些「事實」去給陳良宇平反呢?

相信這些用戶一定會說「社會陰暗」,「政治腐敗鬥爭」之類云云。但是請不要忘記維基百科不是發表這些有爭議內容的地方。本人建議這種利用維基百科試圖給司法案件定性的做法要絕對禁止和抵制,否則助長不正歪風。ZhengZhou留言2017年3月16日 (四) 18:47 (UTC)回覆

不妨由您做出改變。若有可靠來源支持您的看法,想必適當的加入維基百科亦無問題。--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3月16日 (四) 18:56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陳良宇事件中的3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體缺陷) 2017年7月26日 (三) 07:14 (UTC)回覆

返回 "陈良宇事件"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