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及水務局
政府部門
(重定向自港務局 (澳門))
海事及水務局(葡萄牙語: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縮寫:DSAMA;英語:Marine and Water Bureau),前身為港務局,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局級政府部門,負責行使海事當局權力、促進發展海事活動,亦負責協調管理水資源。[1]
海事及水務局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 |
局長 | 黃穗文 |
副局長 | 唐玉萍、郭虔 |
部門資訊 | |
部門性質 | 行政自治部門 |
成立年份 | 2013年 |
所屬部門 | 運輸工務司 |
總部 | 澳門媽閣斜巷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http://www.marine.gov.mo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 ||||||||||||||||||||||
---|---|---|---|---|---|---|---|---|---|---|---|---|---|---|---|---|---|---|---|---|---|---|
|
歷史
- 1822年,澳門議事公局委任海軍上校弗蘭西斯科·巴萊托(Francisco Victória Vasconcelos Pereira Barreto)管轄海上貿易事務以及所有船隻。
- 1841年,成立港務局。海上事務的職權由港務局局長兼港務警察總長(俗稱局長爲船頭官)行使。
- 1905年,港務局遷入“摩爾軍營”(俗稱「水師廠」、「嚤囉兵營」)辦公。
- 1909年,核准《澳門港務局規章》。
- 1975年,一直長時間隸屬於港務局的水警部門被正式納入保安部隊,並成立水警稽查隊。
- 1990年,港務局代表澳門首次參加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會議。
- 1995年,重組港務局。
- 1999年,海事安全及防治海上污染國際公約延伸到澳門,港務局開始負責該公約事務。
- 2005年,港務局進行改組。
- 2013年,港務局進行改組,並更名為“海事及水務局”。
- 2015年,因應劃定澳門特區水域,海事及水務局增加了協調管理海洋事務之職能。
- 2018年,為強化海事及水務局在海洋管理方面的工作,調整組織架構,適當增加相應的海域管理行政資源。
職責
- 確保海事安全,監管和控制航海括動;
- 防控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境的污染損害,執行清理海上垃圾及油污措施;
- 統籌海上搜索和拯救行動以及其他與海事事故有關的工作;
- 負責船舶及其他懸浮物的註冊工作,以及海員的登記和發證事宜;
- 發出從事海事及港口活動的准照;
- 統籌港口事務,監察對港口安全規定的遵守情況;
- 研究和制定便利海運的措施,並促進發展有關業務;
- 統籌和管理客運碼頭的運作;
- 促進發展與漁業有關的活動;
- 制定海灘安全規定,監察對該等規定的遵守情況,並向泳客提供援助;
- 就海事管理範圍內展開的任何工程及建造基礎設施發出意見書;
- 提供水文學及海洋學方面的服務;
- 負責引航工作;
- 促進和統籌海事人員的培訓,並推廣海事知識;
- 研究和保護海事文化遺產,並促進發展相關活動;
- 負責建造、維修、保養船舶,並檢驗、維修、保養公共實體的車輛;
- 統籌澳門特別行政區飲用水、再生水及原水的供水事務;
- 促進開發和合理使用水資源,宣傳及推廣節水活動;
- 研究和制定水資源管理的政策、制度及措施;
- 促進與海事有關的國際法文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 促進海域的管理與利用。
- 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 海事及水務局尚負責督促遵守下列規定:
- 關於船舶及船員的規定;
- 關於船舶建造及維修業的規定;
- 關於港口活動的規定;
- 關於使用沿岸、港口及碼頭範圍的規定。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 黃穗文(1999年5月─現任 )
機構設置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成立港務局 | 葡屬澳門港務局 | 重組港務局 |
前任: 葡屬澳門港務局 |
葡屬澳門港務局 | 繼任: 澳門港務局 |
前任: 葡屬澳門港務局 |
澳門港務局 | 重組港務局 |
前任: 澳門港務局 |
澳門港務局 | 重組及易名為海事及水務局 |
前任: 澳門港務局 |
澳門海事及水務局 |
- ^ 海事及水務局@印務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2015-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