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06年4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护照法
公布日期2006年4月29日
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现状:施行中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第一条是“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1][2]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2]

参见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04-29, Wikidata Q18838939 (中文) 
  2.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4月29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