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06年4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2]。
简称 | 护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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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06年4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07年1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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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
现状:施行中 |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第一条是“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1][2]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2]
参见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04-29, Wikidata Q18838939 (中文)
-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4月29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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