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2006年4月29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2]。
簡稱 | 護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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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06年4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07年1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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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
現狀:施行中 |
立法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的第一條是「為了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申請、簽發和管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權益,促進對外交往,制定本法。」[1][2]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簽發的護照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1][2]
參見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04-29, Wikidata Q18838939 (中文)
-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06年4月29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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