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法官
最高法院首席成员
首席法官是大部份地區中(特別是普通法地區)高級法院最高級法官的稱呼。首席法官通常也是該法院的首長。英文「Chief Justice」和「Chief Judge」意思相似但用法不同;前者通常指最高法院最高級法官,譯為「首席大法官」;後者指其他法院最高級法官,譯為「首席法官」。
中華民國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1][2],「法官等級分為十二級,依次為首席大法官、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根據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席大法官兼任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
香港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各自設有首席法官。[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英文職銜為「Chief Justice」(過去譯為「首席按察司」或「首席大法官」),亦是香港司法機構首長;其他法院的首席法官則為「Chief Judge」。
美國
美國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門的領袖並主管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國最高司法官員,領導最高法院的事務並在彈劾美國總統時主持參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