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法官

最高法院首席成员

首席法官是大部份地區中(特別是普通法地區)高級法院最高級法官的稱呼。首席法官通常也是該法院的首長。英文「Chief Justice」和「Chief Judge」意思相似但用法不同;前者通常指最高法院最高級法官,譯為「首席大法官」;後者指其他法院最高級法官,譯為「首席法官」。

中華民國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1][2],「法官等級分為十二級,依次為首席大法官、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根據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兼任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香港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高等法院終審法院各自設有首席法官。[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英文職銜為「Chief Justice」(過去譯為「首席按察司」或「首席大法官」),亦是香港司法機構首長;其他法院的首席法官則為「Chief Judge」。

美國

美國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門的領袖並主管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國最高司法官員,領導最高法院的事務並在彈劾美國總統時主持參議院

參考文獻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頒佈,主席令[1995]第38號。後多次修訂。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組通字[1997]第50號,1997年12月12日
  3. ^ 存档副本 (PDF). [2008-08-2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4-07).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