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法官
最高法院首席成员
首席法官是大部分地区中(特别是普通法地区)高级法院最高级法官的称呼。首席法官通常也是该法院的首长。英文“Chief Justice”和“Chief Judge”意思相似但用法不同;前者通常指最高法院最高级法官,译为“首席大法官”;后者指其他法院最高级法官,译为“首席法官”。
中华民国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华民国政府依照《中华民国宪法》于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中所设置,具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职务、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权限之常设“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1][2],“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根据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席大法官兼任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及终审法院各自设有首席法官。[3]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英文职衔为“Chief Justice”(过去译为“首席按察司”或“首席大法官”),亦是香港司法机构首长;其他法院的首席法官则为“Chief Judge”。
美国
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