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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為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註 1]對債權人預先約定支付一定金額或爲金錢以外之袷付。違約金之性質,係依契約而定,並無一定之金額'通常是作爲未來損害貝, 之金額-依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 人另了定外,視爲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賞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者,違約金視爲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賺總額。」
絕對權為可對特定法益直接支配的權利,絕對權的效力能對抗不特定的一般人,和相對權僅能向特定人請求作為或不作為不同,故又稱對世權。物權、人格權、無體財產權等皆屬之[1]。
相對權為能請求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並可請求該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權利[2],和能對抗不特定的一般人的絕對權不同,又稱對人權。而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3]。
註釋
- ^ 此處所指的債務人包括給付標的及價金之雙方當事人,並非狹義僅指負給付標的義務之債務人
參考文獻
- ^ 頁337,《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絕對權與相對權,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 ^ 王澤鑑,《民法總則》,三民書局,2010年4月,頁92
- ^ 頁337,《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絕對權與相對權,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