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航空
中央航空运输公司(英语:Central Air Transport Co., CATC),简称央航,是1943年至1952年存在的一家航空公司。
中央航空运输公司 Central Air Transport C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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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 | 1931年2月1日 |
终止运营 | 1952年7月17日(并入中国人民航空) |
总部 | 中华民国上海市(1931—1949年) 英属香港(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1949—1952年) |
沿革
欧亚航空时期
中央航空运输公司的前身是“中德合办欧亚航空邮运股份有限公司”,1931年2月由中华民国交通部与德国汉莎航空共同集资成立,中方出资三分之二,总公司设于上海,在古丝绸之路沿线开辟航线并拓展业务。当中的沪新线(上海至新疆迪化(今乌鲁木齐市))为当时中国至欧洲距离最短的航线,同时也是当时国内最长的航线。沪新线自上海起飞后,沿线经停南京、洛阳、西安、兰州、肃州、哈密、迪化等地,终点为塔城,总里程为4,050公里。[1]
1941年7月1日,德国承认汪精卫国民政府。次日,重庆国民政府宣布与德国断交。1941年8月1日交通部宣布终止和汉莎签订的合同,德方所有股权由交通部冻结,“欧亚”成为中国独资企业,公司名称不变,总经理职务仍由李景枞担任。至9月15日,除2名德籍商务人员外,其余德籍人员,被强制驱逐到苏联境内。
央航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太平洋战争爆发后,1941年12月11日中国对德国宣战。在1943年2月欧亚航空改组之后于同年3月1日正式成立央航,并自然继承了原来欧亚航空的资产与航线。资本定为国币2,000万元,分为2万股,每股为国币1,000元,国内外人士均可入股,但不能超过资本总额50%。央航成立时总公司设在昆明,由交通部航政司司长何墨林任该公司董事长,并委派空军上校陈卓林出任总经理,原“欧亚”主任秘书查镇湖任副经理。1945年对日抗战结束时,仅有可飞行的航线两条,通航站已剩下3处,航线共长1330公里,可使用的飞机,也仅有航委会拨借的轰炸机4架。战后迁回上海。1945年12月23日,公司从重庆川盐银行无抵押借入每月10分的高利40万美元,从印度购入美军战后剩余甩卖的C-47型运输机11架、教练机2架。年底,航线总长增加到5,258公里。1946年4月,购得美军存在上海江湾机场的C-46型飞机7架;1946年6月4日,又从上海江海关购得以前扣留的外人走私C-47型飞机1架,价格为美金7,000元;从驻华美军清理物资委员会,以67.8万美元第三批购入在江湾机场的最后剩余飞机150架和大量器材物资。在这150架飞机中,有10架是B25型轰炸机转赠给了空军;其余的140架,都为C-46、C-47型机,当时首次飞回龙华机场的飞机48架,其中包括以10万美元转让给民营大华航空公司的飞机5架在内,故实为43架。当时央航号称拥有50余架飞机,并飞航国内各大都市及英属的香港、菲律宾马尼拉、美国旧金山等国际航线。为了开辟国际航线和维持西北航线的需要,1947年8月,“央航”向美国西北航空公司订购道格拉斯DC-3型(星座式)飞机5架。嗣后,又以每架高达31.5万美元的价格,订购Convair(康维尔)-240型机6架,加上必需的附属设备价款,合计需美金211万余元
1949年10月第二次国共内战接近尾声,节节败退的中华民国政府将央航总部及飞机等设备辗转迁移到英属香港继续营业。共有飞机42架,其中“空中行宫”(即康维尔240型)6架,DC-3型(含C-47型)飞机16架,C-46型飞机20架,并有各型发动机168台,以及员工1,900余人。1949年11月9日,中央航空公司总经理陈卓林、副总经理查夷平、营业组主任邓士章,及中国航空(中航)高层指示飞行员将飞机飞往中国共产党控制的大陆地区,而非中华民国政府控制的台湾,历史称此为“两航事件”。
1949年1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印发通知,决定继续保留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由军委民航局管理领导。1952年5月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整编民航的决定》,将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整合组建中国人民航空公司。
使用机型
重大事故
- 1946年12月25日,黑色圣诞之夜空难:央航48号因能见度不足在上海坠毁。
参见
参考资料
- ^ 淺談歐亞航空公司與中國西部早期民航事業的發展. [2014年3月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3月9日) (中文(简体)).
- ^ 上海民用航空志,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民国时期上海民航机构
来源
- 民航华东地区史志编纂办公室 (编). 《上海民用航空志》. 上海市专志系列丛刊. 上海: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0年. ISBN 9787806187401.
外部链接
- 《台湾资讯-两航起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公司前身为欧亚航空邮运股份有限公司,1931年2月正式成立。由国民政府交通部与德国汉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合办,总资本为国币300万元。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简体中文)
- 《上海民用航空志》中央航空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理事会规程 [2][永久失效链接](简体中文)
中华民国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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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头衔 | 中华民国载旗航空公司 (与中国航空、民航空运公司同时) 1931年2月1日至1949年11月9日 |
继任: 民航空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 | ||
新头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载旗航空公司 (与中国航空同时) 1949年12月5日至1951年7月17日 |
继任: 中国人民航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