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
监察院是中华民国最高监察机关,简称监院,为中华民国“五权宪法”制度下的国家最高机关之一,负责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审计权以及对行政部门提出纠正案,并在1992年修宪前与国民大会及立法院共同行使国会职权。其主要由监察委员构成,设29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其中1人任院长、1人任副院长。在监察院之下,设置审计部、国家人权委员会等2个中央二级机关。
监察院 (国家语言院名列表)
Control Yuan(英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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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 |||||||||||||||||||||||||||||||||
基本信息 | |||||||||||||||||||||||||||||||||
授权法源 | 中华民国宪法、监察院组织法、监察法 | ||||||||||||||||||||||||||||||||
主要官员 | |||||||||||||||||||||||||||||||||
院长 | 陈菊( 无党籍)[注 1] | ||||||||||||||||||||||||||||||||
副院长 | 李鸿钧( 无党籍)[注 2] | ||||||||||||||||||||||||||||||||
秘书长 | 李俊俋( 民主进步党) | ||||||||||||||||||||||||||||||||
副秘书长 | 刘文仕 | ||||||||||||||||||||||||||||||||
任命者 | 总统提名并经立法院同意 | ||||||||||||||||||||||||||||||||
任期 | 6年 | ||||||||||||||||||||||||||||||||
组织编制 | |||||||||||||||||||||||||||||||||
内部单位 | 院本部:4处、2室 监委委员会:7常设委员会、5特种委员会、2委员会 | ||||||||||||||||||||||||||||||||
附属机关 | 审计部、国家人权委员会 | ||||||||||||||||||||||||||||||||
任务编组 | 3小组 |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31年2月16日 | ||||||||||||||||||||||||||||||||
联络信息 | |||||||||||||||||||||||||||||||||
监察院厅舍(原台北州厅) | |||||||||||||||||||||||||||||||||
地址 | 中华民国(台湾) 100216 台北市中正区忠孝东路一段2号25°02′43.44″N 121°31′11.76″E / 25.0454000°N 121.5199333°E | ||||||||||||||||||||||||||||||||
电话 | +886 2 2341-3183 | ||||||||||||||||||||||||||||||||
网站 | www |
依照五权宪法的设计,监察权从立法权中独立产生,由监察院执行,既监督行政权,又可避免立法权专制;至于监察权的概念,可追溯自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依《监察法》规定,监察院应依法收受人民书状[2],并可因职务之必要,派遣监察委员或专责调查员持身份证明文件,赴各法人团体机关部队公私团体调查相关档案、文书纪录,以发现官员违法或失职之事实,作为监察院对公务员提出弹劾案、纠举案及纠正案之基础[3]。各机关负责人或关系人对监察院之调查应予配合,并不得拒绝。[4]《中华民国宪法》并规定,监察院得基于行使职权之需求,向行政院及其所属机关要求调阅政府颁布之各式行政命令及相关公务文书。[5]
学理根据
监察院的创设,源自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模仿御史台、都察院等古代中国御史谏官制度,由监察权监督行政权,同时避免国会(立法部门)滥用此权,威胁政府、权力过于独大无法制衡,反而造成政府施政效率降低。所以,五权学说的理论有别于传统的三权分立,把国会的监察与调查权独立出来[6]。
监察院在制宪过程中的实际规划,职权增多,产生方式也发生改变,和孙中山的原初构想已有差距[7]。最初制宪之时,制宪者是参考外国上议院而设计监察权,而非按照孙中山的原初构想设计[8][7]。宪改后监察院的性质又发生变化,不再是制宪时设计的民意机关[7]。
监察院的职能,类似其他国家地区的申诉专员或独立审计机关[注 3]。而部分国家的议会监察使,与监察院职权类似。这类监察制度的权力行使对象(监察对象)是政府机关和公务员,并非对人民行使,因此是国家权力内部防止腐败的机制[9][7]。
在现代民主国家,监察制度的设计,大致可分为国会制与非国会制,国会制中又可分为权力由议会成员来行使,以及由独立的监察使(例如瑞典的议会监察使、西班牙的护民官)来行使两种;非国会制度之设计,又可分为行政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度)和独立的监察机关(监察院)两大类[7]。
瑞典的议会监察使直属国会而保持独立运作,瑞典公法学者雅歌奇欧德(Stig Jägerskiöld)认为瑞典的监察制度严格说来不符合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模式,而应属于三权以外的第四权[8]。
沿革
中国大陆时期
孙中山倡行的“五权宪法”中,主张撷取欧美三权分立制度,与中国御史谏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及考试制度(科举)之优点,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另增监察、考试两权。为了避免国会利用监察弹劾权力对行政单位施压,造成国会专制,于是设立监察权,以弱化立法权,强化行政权。中华民国成立后,当时北洋政府仍照欧美三权分立原则,将弹劾权归予国会。
1928年北伐完成,国民政府始实行五权分治,同年2月设审计院。1931年2月成立监察院,由于右任担任第一任监察院长,审计院降为部并改隶监察院,此为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及审计权。其办事机构有秘书处、参事处、会计处和人事室。下属机构有审计部和在全国设立的几个大区监察行署[10],例如甘宁青区监察行署为对西北三省各级行政机关及文武职人员进行监察的派出行政机构。1937年对日抗战后,复行使纠举及谏议二权。
1946年政协宪草起草时,主要撰写者张君劢认为五权宪法的监察权及考试权独立存在,乃是与世界宪法之根本原则相违背。[11]在《中华民国宪法》通过后,张氏曾著书《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解释其撰写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书中指出他尊重孙中山的宪法理念,但始终认为政府应该对议会负责,五权宪法并非各国通行之例。[11] 而张氏在产生监察委员方法的问题上亦思量良久,[12]最后只好订为由各省人民选出,选举方式类似于美国参议院[13]。
1947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正式施行,依照最初中华民国宪法,监察院近似另一民选议会,与立法院不同的是,立法院是采用直接选举,而监察院则采用各省市参议会、临时参议会,蒙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的间接选举。监院除了纠弹以外,还要通过总统提名的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职权与美国参议院相似。1948年6月5日正式成立行宪后的第一届监察院,1948年7月27日全国各地监察院各区监察使署改称各区监察委员行署,中华民国政府迁至台湾后,监察委员行署均裁撤。
监察委员行署
依监察院监察委员行署组织条例,监察院曾划全国为十七监察区,设监察委员行署,中央政府迁台后已经裁撤[14]。该组织条例于2023年5月3日废除[15]。
其区划如下:
一 | 甘宁青区 | 甘肃省、宁夏省、青海省 | |
二 | 豫鲁区 | 河南省、山东省、青岛市 | |
三 | 晋陕绥区 | 山西省、陕西省、绥远省、西安市 | |
四 | 云贵区 | 云南省、贵州省 | |
五 | 两广区 | 广东省、广西省、广州市 | |
六 | 两湖区 | 湖北省、湖南省、汉口市 | |
七 | 皖赣区 | 安徽省、江西省 | |
八 | 闽台区 | 福建省、台湾省 | |
九 | 苏浙区 | 江苏省、浙江省、南京市、上海市 | |
十 | 冀热察区 | 河北省、热河省、察哈尔省、北平市、天津市 | |
十一 | 川康区 | 四川省、西康省、重庆市 | |
十二 | 新疆区 | 新疆省 | |
十三 | 辽宁安东辽北区 | 辽宁省、安东省、辽北省、沈阳市、大连市 | |
十四 | 吉林松江合江区 | 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哈尔滨市 | |
十五 | 嫩江龙江兴安区 | 嫩江省、黑龙江省、兴安省 | |
十六 | 西藏区 | 西藏地方 | |
十七 | 蒙古区 | 蒙古地方 |
台湾时期
1949年,监察院随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作为国会一部分,监察院基于维持“法统”地位,与国民大会和立法院一样并无进行改选。
1992年5月,第二届国民大会通过第2次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把当初原为间接选举机构(各省、市、地方议会与华侨团体选举之)改为直接由总统提名监察院院长、监察院副院长、监察委员,同意权交由国民大会行使之,并将原属于监察院的关于司法院、考试院的人事审核权移到国民大会。2000年4月,第三届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第6次增修条文,因同意权改由立法院行使之,导致位阶与立法院相同的考试院与监察院委员与正副院长人事同意权、年度预算,皆须经由立法院审核行使之,导致日后各院人事同意权成为国会各大党派政争的问题之一。
2004年底,总统陈水扁提名之监察院正副院长人选与监察委员遭到以中国国民党为首的泛蓝杯葛,于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冻结而无法排入议事程序,导致监察院正副院长与监察委员处于缺位状态长达三年半。而监察院因此长期没有新任委员进驻,连带导致其职权受到瘫痪。2007年8月15日,大法官会议颁布《释字第632号解释》,认定立法院不将此案排入议事程序之作法,是破坏宪政体制的举动、自为宪法所不许[16],因此严正要求立法院尽快进行适当处理。由于部分被提名者已在行政院担任行政院部会首长,依照宪法不得兼任监察委员,使该项人事同意案搁置。[注 4]直到2008年,马英九接任总统后,重新提名第四届监察委员,由国民党多数的立法院于7月4日表决通过;监察委员后于8月1日上任,监察院全面恢复运作。
2014年8月1日,张博雅就任第五届监察院院长,成为中华民国五院史上首位的女性院长。
2020年1月,《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完成制订程序,经立法院审议通过施行。同年8月1日,国家人权委员会于第十届监察院院长及第六届监察委员就职典礼同时宣布成立。
2022年5月9日,蔡英文总统提名时任亲民党秘书长李鸿钧为副院长,5月24日立法院以99票赞成通过任命案;李鸿钧于2022年5月30日就任至今。
过去重要弹劾案件
- 副总统李宗仁案
1952年1月通过弹劾副总统李宗仁,随后在1954年第一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罢免李副总统”,理由是李宗仁担任“代理总统”期间“违法失职”,实际上是政府迁台后,李宗仁并无随中华民国政府来台,而是赴美不归。
- 陆军二级上将孙立人案
1955年,当时由时任副总统陈诚组成“九人小组”调查原陆军总司令、二级上将孙立人部属涉及匪谍案及兵变的同时,监察委员陶百川等五人自行发动调查。其结果与总统府方面极为不同,监察院报告认为孙立人一案乃莫须有之罪(但该报告由于过于敏感,事后马上被列为政府机密,受到封存,于2001年才正式解密)。随后孙立人由于该九人小组之上报,因此遭国防部下令管束行动,软禁于台中市,长达33年之久。
- 行政院院长俞鸿钧案
1957年监察院因军公教待遇问题通过纠正行政院,但行政院逾期答复后,监察院又决议约询行政院院长,但遭到时任院长俞鸿钧拒绝。监察院于是通过弹劾,将俞鸿钧送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处。司法院公惩会最后也议决记俞鸿钧申诫一次。此一惩处虽属轻微,但对行政院声望打击甚大,俞鸿钧随后宣布辞职,由副总统陈诚兼任行政院院长。总统蒋中正对于监察院此举颇为不满,曾威胁开除弹劾提案的10名国民党籍监委,也引起学界争论,但当时社会民意普遍认为,行政院院长无权拒绝监察院约询。不过另有看法认为,当时国民党内存在的派系CC派是此弹劾案之幕后主使。
- 桃园县县长许信良案
1979年,监察院引用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规定“公务员应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执行其职务[17]”,弹劾桃园县县长许信良。这个条文是训政时期特别权力关系产物[18]。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以许信良“违背其誓言,又不尽忠职守,其违背公务员服务法第一条及宣示条例,亦甚明显”,处休职二年[19][1]。
- 国科会副主委谢清志案
在法院宣判国科会副主委谢清志无罪后两年,2014年5月27日,监察院再度引用公务员服务法第一条弹劾谢清志。[20]
- 台南市市长赖清德案
2015年,监察院再度引用公务员服务法第一条弹劾前台南市市长赖清德。陈菊对此弹劾案表示,“这令她想起桥头事件后,威权政府用相同的手段,政治整肃当时的民选首长许信良,严重伤害民主价值,毫无正当性可言”[21]。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至2015年判决仍称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为“自有特别权力关系以来,公务员服务法之帝王条款”,以此惩戒前台南市市长赖清德[22]。
组织
正副院长及监察委员
行宪后的监察委员依《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规定,由各省议会、院辖市议会、蒙古地方议会、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依《中华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之名额,分别选举之。实际名额每省5人,院辖市2人,蒙古西藏华侨均各8人;每省监察委员名额中,妇女当选名额定为一名[23][24],与当时的立法院及国民大会同为中央民意代表机构。但经过多次的宪法增修后,现在的监察院的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改为由总统提名,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权,监察委员名额改成29人,并将原属于监察院的关于司法院、考试院的人事审核权移到立法院,而监察院从此之后不再是民意代表机构。
现任第六届监察院院长及监察委员任期由2020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现任院长陈菊、副院长李鸿钧。
监察院院长 | 监察院副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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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菊(兼任国家人权委员会主任委员) | 李鸿钧 |
监察委员 | |
兼任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 | 专任委员 |
纪惠容(女)、王荣璋(男)、叶大华(女)、 鸿义章(男)、王幼玲(女)、高涌诚(男)、 田秋堇(女)、萧自佑(男)、张菊芳(女) |
赵永清(男)、蔡崇义(男)、林盛丰(男)、 王美玉(女)、陈景峻(男)、苏丽琼(女)、 赖振昌(男)、林郁容(男)、叶宜津(女)、 范巽绿(女)、林文程(男)、郭文东(男)、 赖鼎铭(男)、浦忠成(男)、王丽珍(女)、施锦芳(女) |
委员会
依《监察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监察院设置7个常设委员会、4个特种委员会、及若干其他委员会。除咨询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之委员均由监察委员担任。依《监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监察院设置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委由院长兼任,于2020年8月1日成立。
常设委员会 | 特种委员会 | 其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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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院本部 | 任务编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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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二级机关
审计部:隶属于监察院的部会单位,负责审核全国各机关之财务与总决算;其最高首长审计长任期六年,要经由总统提名,而受立法院同意任命。
国家人权委员会:隶属于监察院的部会单位,负责调查行使侵害人权或歧视事件,院长是当然主任委员,而部分委员要经由总统提名,而受立法院同意任命。
历届监察院
1948年第一届监察委员选出后隔年,中华民国政府因内战失败已失去对中国大陆的控制权,从而导致原选区(除台湾、金门、马祖与大陈)无法办理选举而全体无限期延任,监察院、立法院及国民大会曾被讥为“万年国会”。[25]
届别 | 法定任期 | 实际任期 | 监察委员产生方式 | 名额 | 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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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 | 原为6年,后改为无限制 | 1948年6月4日-1991年12月31日 | 1947年-1948年选举 | 178 | 在中国大陆举行的唯一一次选举。该次台湾省亦选出5名监察委员。政府迁台后来台报到者104名,至1991年底退职。 |
1969年增额选举 | 2 | 仅在台北市举行。选出之监察委员与1947年-1948年选出之任期同步。 | |||
1973年第一次增额选举 | 15 | 台湾任期制增额监察委员,任期6年,受国际情势影响延为8年。 | |||
1980年第二次增额选举 | 32 | 台湾任期制增额监察委员,任期6年。 | |||
1987年第三次增额选举 | 32 | 台湾任期制增额监察委员,任期6年至1992年底。 | |||
第二届 | 6年 | 1993年2月1日-1999年1月31日 | 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后任命 | 29 | 改为非议会机关,监察委员选举停办。 |
第三届 | 1999年2月1日-2005年1月31日 | ||||
第四届 | 2008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 | 由总统提名, 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
第三届任满后因立法院拒绝审查人事案而出现空缺期。 | ||
第五届 | 2014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 | ||||
第六届 | 2020年8月1日-现任 |
历届监察院任期
办公厅舍
大陆时期
大陆时期监察院的办公地点最初是在南京复成桥东、公园路旁一座坐东朝西的老式平房内,北临南京第一公园,南接绿柳倒映的明御河,大门门额上书有蓝色的“监察院”三个大字,整个监察院显得清静安宁。监察院在抗战期间西迁重庆。1946年,国民政府还都南京之后,监察院迁到南京市中山北路261号(现105号),与立法院合署办公。
台湾时期
监察院目前的办公厅舍位于台北市中正区,位处忠孝东路与中山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北邻行政院及南邻立法院。该建物原为日治时期的台北州厅,由森山松之助设计,于1915年兴建完成。台湾进入中华民国时期之后,该建物曾为台湾省政府交通处、建设厅、教育厅与主计处办公处,省府南迁后改为监察院院址。1998年7月30日被内政部指定为国定古迹,于每星期五上午09时至12时、下午02时至05时(当地时间)开放一般民众参观。
存废争议
民主进步党主张修宪废除考试院及监察院。2016年10月11日晚间的政策协调会上,总统蔡英文决定要补提11名监察委员,并且由副总统陈建仁担任审荐小组召集人,尽管绿营内部有不少声音,认为不须做出提名,直接让监委悬缺,监察院就会瓦解,但总统府方面强调,在修宪程序完成之前,还是必须要依照宪法完成提名,让监察院能够维持正常运作。[26]
2017年3月2日,总统府发言人黄重谚说:“废除监察院是我们的一贯修宪主张,这个立场并没有改变”;但前民进党立法委员林浊水说,总统兼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强调修宪的主张及立场没有改变,他深不以为然,“只要蔡主席继续当总统,监察院一直运作下去,‘不会废’这立场也没有改变”。[27]
参见
注释
- ^ 2020年6月22日,陈菊获总统蔡英文提名监察院院长一职,因民主进步党党员入党办法第7条“党员担任司法人员、监察委员、考试委员及所属机关政务职务期间应暂予办理党籍注销,俟其不再担任前列职务后即予恢复党籍”,因此陈菊表态在立法院通过监察院人事案后会辞去所有政党职务、退出政党和政党活动,民进党中央表示会依照党员入党办法第7条办理党籍暂时注销。
- ^ 原亲民党籍,为凸显监察委员独立行使职权之超然性,于就任监察院副院长后辞去党秘书长并同时离党。
- ^ 例如欧洲联盟的欧洲审计院。
- ^ 立法院的中国国民党与亲民党搁置监委名单的理由主要有四:第一、认为总统为提名适当人选组成的“审荐委员会”组成似欠公正。第二、认为正式提名名单包括“审荐委员会”委员张建邦和萧新煌等,且居正副院长提名人。而其他提名名单似具有较强的党派偏向,与国会朝野结构不尽呼应。第三、针对台湾股市上市公司—大陆工程公司董事长,也是台湾高速铁路公司董事长殷琪亦担任审荐委员表示不满,认为殷琪女士于2000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涉入较深,担任陈水扁总统候选人的“国政顾问团”成员,党派色彩强烈。四、提名名单中,洪贵参、尤美女是在新新闻诉讼案的吕秀莲代理律师,蔡明华曾任副总统办公室主任,有强烈的吕系色彩。
被搁置的被提名人:张建邦任监察院院长,萧新煌任监察院副院长,另,提名李伸一、赵荣耀、吕溪木、黄武次、谢庆辉、黄煌雄、邱清华、洪昭男、叶金凤、张富美、林志嘉、吴丰山、高秀真、杨平世、林筠、黄惠英、黄尔璇、刘玉山、蔡明华、刘永斌、吕新民、尤美女、颜锦福、陈宏昌、洪贵参、周慧瑛、郭吉仁等人。
审荐委员会:召集人副总统吕秀莲,监察院长钱复,前交通部长与淡江大学校长张建邦(被提名为监察院长),总统府国策顾问萧新煌(被提名为监察院副院长),总统府秘书长苏贞昌,台湾高铁董事长殷琪等人。尽管被提名为院长的张建邦是国民党员,但张在郝柏村内阁中担任交通部长时因华隆案而下台;依据立法院议事公报,陈水扁昔日任立委时,曾发言形容张是“豪门权贵恣意玩弄司法,昭然若揭”,并要求政府强制拘提。这是继简又新后,陈水扁重用昔日强烈指责的国民党执政时代部长级官员。而且,张建邦尽管是中评委,但这是李登辉政府时代所聘任。而监委名单亦有国民党籍人士,但国民党拒不审议,使监察院长、副院长以及众委员于2005年卸任以后,一直悬空至2008年5月20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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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察法》第4条:“监察院及监察委员得收受人民书状,其办法由监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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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察法》第26条第1项:“监察院为行使监察职权,得由监察委员持监察证或派员持调查证,赴各机关部队公私团体调查档案册籍及其他有关文件,各该机关部队或团体主管人员及其他关系人员不得拒绝,遇有询问时,应就询问地点负责为详实之答复,作成笔录,由受询人署名签押。”
- ^ 《中华民国宪法》第95条:“监察院为行使监察权,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会调阅其所发布之命令及各种有关文件。”
- ^ “一为纠察权,专管监督弹劾的事。这机关是无论何国皆必有的,其理为人所易晓。但是中华民国宪法,这机关定要独立。中国从古以来,本有御史台主持风宪,然亦不过君主的奴仆,没有中用的道理。就是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𫖯首总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除非有雄才大略的大总统,如林肯、麦坚尼(今译麦金莱(W.Mckinley)。)、罗斯威等(今译罗斯福(T.Roosevelt)。),才能达行政独立之目的。况且照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吏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论理上说不去的,故此这机关也要独立。”中国的改造问题,演说,孙中山,1906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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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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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缺 上一位持有相同头衔者: 中华民国国会(第一届复会) 制宪国民大会(1946年) |
中华民国国会 (国民大会、立法院以及监察院) 1947年12月25日-1992年1月31日 |
继任: 国民大会、立法院 |
中国国家机构 | ||
前任: 国民政府 |
中国大陆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1947年12月25日-1949年9月21日 |
继任: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