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珍 (臺灣知府)
王珍(?—1721年),字雄樵,山西長治人,清朝官員。王珍臺灣知府任內因縱容兒子橫徵暴斂,引爆了朱一貴事件,後卒於任內。
生平
康熙二十年(1681年)辛酉科副貢。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由刑部貴州司郎中陞任臺灣府知府,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以知府身分護理福建分巡臺灣廈門道。康熙六十年(1721年)春以臺灣知府兼攝鳳山縣知縣。1720年福建巡撫呂猶龍題參王珍等虧空官銀15萬兩。王珍為彌補財政上的漏巵,令次子代攝鳳山知縣[1]。其次子趁機巧立名目,橫徵暴歛,農民不從便加以拘補囚禁,造成鳳山縣農民普遍的痛苦。
同年,臺灣發生大地震,引起海水漲潮,民眾為了謝神而合請戲班唱戲,衙門竟以「無故結拜」為罪名逮捕四十多人,之後又以違反禁令為由逮捕二百多名入山砍竹子的鄉民,並要求這些民眾繳錢了事,否則要被打四十大板,甚至要被驅回大陸原籍[2]。朱一貴(閩南民系領導者)、杜君英(潮州民系領導者)等人遂發動起事,是為朱一貴事件。
註解
參考文獻
- 劉寧顏編,《重修臺灣省通志》,臺北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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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馮協一 |
臺灣府知府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上任 |
繼任: 沈近思 |
前任: 梁文科 |
福建分巡台灣廈門道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護理 |
繼任: 梁文煊 |
前任: 李丕煜 |
鳳山縣知縣 康熙六十年(1721年)兼攝 |
繼任: 劉光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