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长
地方公务员
乡长、镇长是民国时期开始,在中国农村地区,管理乡、镇政务的行政长官。与乡镇平级的内蒙古自治区苏木的行政长官则称苏木达[1]。
历史
中国自秦汉以来,地域广大的农村地区,县以下的行政区单位为乡、镇。中央政府所在的国家政权仅设置县政权。县以下,在唐朝以前以乡里制管理,明清时以保甲制管理。乡、镇的行政职能由胥吏、差役及里甲、乡地、保甲人员管理。此类人员均非政府行政人员[2]。
清末,立宪运动时期,清政府开始推行新的地方管理体制,创建乡镇级地方自治行政机构。研究者认为,清末至北洋政府时,中国乡镇管理者的身份属于“绅”,而不是“官”[2]。
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
1929年6月,国民政府颂布《县组织法》,其中规定:在区、乡(镇)实行自治制度(乡镇之下为闾、邻),区长、乡(镇)长直接民选。在1930年代起,国民政府由于剿共需要,实际上以保甲制取代了乡镇自治制度[2]。
臺灣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体系中,乡级人民政府是最末级的政府层级,乡长、镇长的行政级别相同,一般为正科级,低于县长。由于党领导一切的行政体系,乡长、镇长在同级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中,兼任常务委员,党内的职务多次于党委书记[3]:62。一般担任该乡镇的党委副书记,是乡级行政区的第二把手。
乡长、镇长与省长、市长等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类似,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罢免案[3]:61。目前中国已经推动乡长直选。
相關
注释
- ^ 种活一棵树,就多了一个伴——记植树防沙15年的内蒙古额济纳旗退休干部图布巴图. 人民网,来源:经济日报. 2017-08-28 [2020-06-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2) (简体中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2.0 2.1 2.2 魏光奇. 《官治与自治:中国近代的县乡行政体制》. 中国改革 (北京市: 中国文史出版社). 2002, (2002年第11期): 63–64. ISSN 1005-210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1) (简体中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3.0 3.1 任进. 《地方行政首长比较研究》. 法学家 (北京市: 《法学家》杂志社). 1996, (1996年第3期): 58–62 [2022-10-08]. ISSN 1005-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11)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