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

提报发生中的编辑战
  1. 如果您发现了编辑战,请使用{{subst:uw-3rr}}警告违规用户
  2. 如果您的警告无效或对方已经违反了回退不过三原则时,请点击“举报编辑争议”按钮进行举报,并在表单中描述编辑战的细节,最新的报告应放在本页最顶端
  3. 请在举报编辑战时,清楚地指出用户名、发生编辑战的页面及双方争议的情况,必要时并提供页面前后的差异链接,以便管理员尽快处理。
  4. 如果您没有维基百科帐号,或者不清楚如何操作,请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zh-hans@wikimedia.org,并将您遇到的情况描述清楚。
  5. 管理员实施禁制后,请更新禁制纪录此工具可用以协助查核用户互动情况。
  6. 如阁下用户名列于下方,并认为对方亦有不当,请于同一章节提出,将对方用户名并列于标题,并以顿号分隔,毋须开设新提案。敬请合作。
管理员请注意部分主题已订为高风险主题,处理相关扰乱编辑时请注意相关流程。

正在发生的编辑争议

Marvin 2009

(!)意见-在下参与此前在客栈,就这一议题的讨论,路过说几句。
  1. 之前在互助客栈 已经就相关议题,用户Marvin与多位用户已经有相当多的讨论,在下也有参与过程不少讨论,举了许多的例证讨论。(该讨论在4月中旬归档)
  2. 例如,在下在之前的讨论中,所引讨论,其中就涉及共产党政法委控制的法院系统,两高解释的效力问题。-----“维基百科上可贵的,是不同背景、环境、领域的用户们交流切磋,彼此可能从不同角度切入点。...所说的脉络方向,应是有依据、可查证的,BBC等国际媒体也注意到类似问题,并非不合理的在“游戏维基规则”。镇压法轮功,常被批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例如 (1)人权组织自由之家2017年中国宗教自由报告,“中国律师和国际法律专家认为,除了共产党档外,没有任何法律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 (2)例如这一篇,六位中国律师2007年在辩护案件发表的〈宪法至上,信仰无罪〉无罪辩护词,这篇在国际上相当知名、被收录书中(书评:《剑与盾:中国维权律师》)---(一)第一部份:重申本案涉及的普世原则。一、 我们重申本案涉及到的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二、 我们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政教分离原则。三、 我们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罚只惩罚行为”的普世原则。(二)对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理解。(三)第三部份: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高压手段违宪,效果适得其反。(四)第四部份:对法轮功信仰者的惩治依据本身与宪法及法治精神相悖。---(这部分尤其从“立法法”的规范角度,一一解说包括两高解释等问题。此外,更何况,最高行政部门国务院、一级单位公安部的认定文件,十多年来的几个版本,都没有列出法轮功。国务院2011年还废止了两项出版禁令)
  3. 指控其他用户“长期阻挠”?这在之前的客栈讨论中,也已经有过说明。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5月4日 (六) 17:02 (UTC)[回复]
“效力问题”——“切勿断言观点本身”--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7:05 (UTC)[回复]
谢谢楼上意见切磋。其实,确实有来源在关注这些问题。在维基条目的切磋讨论中,包括从法律体系来讨论、以及法律规范面的本身情况,应是正常的讨论过程。而且,回归讨论的前提情况,之前是在讨论“页面分类”,依据WP:页面分类:“分类条目一定注意WP:中立观点。除非显而易见且没有争议(例如张国荣定是香港人)不然不要对条目归类”。这一议题,如此前讨论,在法律上是很争议。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5月4日 (六) 17:21 (UTC)[回复]
1、观点“断言性”的性质本身与该观点存在可供查证来源并不冲突,而前者违反WP:NPOV。有例证,不能代表相关的观点——及其基于此观点对其他用户符合指引的编辑进行阻挠——就不违反WP:ASF。没有人在质疑其例证。
2、上方YFdyh000君想必说得很清楚。阁下长期使用长篇累牍的对相关文件“认定的效力”的分析,就是一种观点——还是一种离题的观点,“是否认定”和“认定有无效力”是两个问题,阁下的离题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本件所涉模板本身就牵涉观点归属(你可以在有来源的基础上讨论这一“认为”是否有效力,但那完全与“有无认定”无关),而在有相关信息足以查核对应观点归属——也符合本件所涉模板需求的观点归属主体——的情况下,其他用户的编辑是完全符合WP:ASF的,而对他人具备可供查证信息的符合WP:NPOV的编辑进行回退,就已经是阻挠,而这阻挠的时间周期已经超过一年,相信在大众观念当中是长期的。--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7:33 (UTC)[回复]
(!)意见-银色雪莉您好,(1)中共相关文件本身的说法就有问题,此前主管机关发布文件也没有认定,相关禁令还被废止,这一争议是有基础的讨论,是核心问题而不是“离题”。中国共产党自己的“断言性观点”、“宣布”,却不符合、也缺乏PRC法律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这样的缺乏是“事实”、延伸的效力问题也是“事实”,确实有不少来源指出这一问题,在下是在客栈以此为基础 来讨论说明。更何况中国共产党的“断言性观点”,搭配著镇压、迫害、抹黑诽谤问题,这问题是值得讨论。(2)在前述情况下,您所说的情况恐怕并非一定是符合WP:NPOV的编辑,因此那并不是“阻挠”。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5月4日 (六) 17:43 (UTC)[回复]
任何特定方面对一个实体的概念归属或认定,是一种观点,而这种观点的客观存在,是一个事实,别人利用这一“关于观点的事实”(即此认定的存在)来编辑一个(与该观点归属的主体一致)的模板时,这是符合WP:NPOV中“断言事实,包括关于观点的事实”的要求的,而不是“恐怕并非符合”。至于对于前述的观点(即此认定)是否认同、认为该观点(即此认定)是否有效的言论,是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存在的本身,也同样是一个事实,但这不必然等于“这种观点是事实”;而阁下“以此为基础的说明”,也同样只是一种观点——当然,基于WP:NPOV,观点完全可以在引用适当来源作支撑的情形下被写入于条目内,但它不能被用于不让他人使用关于已经归属了的观点的事实来编辑,因为那等于是对观点的断言——更不要说“有没有认定”和“认定有无效力”甚至是两个问题。因此,这就是离题,因为我在客栈也已经指出过,涉及“认定有争议”的观点,基于问题核心并不同一而不可能干涉“认定是否存在”;只有“认定存在有争议”的观点,才能干涉“认定是否存在”。因此,这也就是阻挠,因为本件所涉模板中其他用户的编辑基于“认定存在”这一事实——哪怕它牵涉观点——进行编辑,符合WP:NPOV(及其下的WP:ASF),而对它们的回退却未尝给出任何符合问题核心的理据,取而代之的是用无关本问题的观点(“认定是否有争议”)阻止他人据已有来源归因的关于观点的事实对页面进行正常编辑。--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8:05 (UTC)[回复]
(!)意见-您好,回到前面讨论的情境,是“页面分类”,这样争议的页面分类,恐怕容易形成标签或误导的效果。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5月4日 (六) 18:11 (UTC)[回复]
页面分类也要遵守WP:NPOV。这个模板中其他用户将相关实体归于“非法教派或团体”,是基于一项“关于观点的”事实(而其基于该“关于观点的”事实进行编辑的行为合理的原因,主要在于该相关观点的来源主体与该模板中其他观点的来源主体一致)——你完全可以认为这个观点是“断言的”,但这不干扰这种“断言的”观点本身是存在的这一事实——而这一事实一旦存在,则对该事实的存在的断言就是遵守WP:NPOV的,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争议”。至于该观点本身是否存在争议,这已经是与“该观点存在”这一客观事实毫无关系。还是那句话,“有没有”和“有没有效”是两个问题。本件牵涉模板是用于描述“有没有”,而不是“有没有效”。而涉事用户使用“有没有效”这一无关观点来回退其他用户就“有没有”相关事项而进行的编辑,其阻挠正常编辑的事例是客观存在的。--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8:24 (UTC)[回复]
(!)意见-(1)依据WP:页面分类:分类条目一定注意WP:中立观点。除非显而易见且没有争议(例如张国荣定是香港人)不然不要对条目归类。----关于其争议,此前在客栈已经有诸多讨论。(2)您这里的“有没有”的主要就是法律上的问题,既然是法律上问题,当然会有“有没有效”的问题。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5月5日 (日) 05:49 (UTC)[回复]
“有没有效”的问题存在这件事,和“有没有效”与“有没有”是两个问题这件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情,阁下又离题了。甲问题有争议,与乙问题无关,阁下又杂糅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5日 (日) 14:33 (UTC)[回复]

Steak0509

请@Steak0509君,至此处做说明,谢谢。薏仁将🍀 2024年5月2日 (四) 01:53 (UTC)[回复]

我在Linzin 阿哲的条目中,加入的来源皆为主角“Linzin 阿哲”的影片及文章,以下内容为维基百科生者传记编辑方针中的内容:
“使用主角自行出版的来源
只有由主角撰写的自行出版物才能用于他们本人的生者传记,主角可能会透过印刷书籍、个人网站或网址来提供关于他们自身的内容。如果它们符合以下条件,则由主角自行出版的资料便可加到条目中。
没有过度的自我宣扬
不包括针对第三方的主张
不包括与主题无直接关联事件的主张
来源内容的真实性未受到合理的质疑
不是文章主要的来源
由可靠第三方出版社出版的主角自传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此等自传并非自行出版,应被视为可靠来源。”
我加入之文章及影片来源皆为此传记描写之主角(Linzin 阿哲)所发布,况且相同条目中,在先前也有来自主角(Linzin 阿哲)所发布之YouTube 影片,既然先前可使用,又为何现在不可使用呢?--Steak0509留言2024年5月2日 (四) 08:17 (UTC)[回复]
(:)回应:相关详细资讯我个人以及其他用户分别在编辑摘要以及你个人的讨论页面留下相关提醒/警告,我希望您个人好好的阅读相关资讯,而不是为了要阐述你的观点而扭曲误解规范而扰乱维基百科,这样子的行为不是很适当,也没办法厘清问题,敬请留意。--薏仁将🍀 2024年5月2日 (四) 09:41 (UTC)[回复]
您说的留言,似乎只有“罐头消息”?--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3日 (五) 20:49 (UTC)[回复]
我觉得相比来源,这些内容是否值得写入更重要。对于当事人一手来源用作“自称”描述,似乎不是不行,但作为唯一来源,则会难以体现内容重要性和可靠性。这些内容有可能涉及“针对第三方的主张”(频道被盗和滥用)、“与主题无直接关联事件的主张”(非事件条目,该事件对人物可能未构成重大影响)。--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3日 (五) 20:47 (UTC)[回复]